2007年9月1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另一方必须偿还吗?
袁仕友

    李先生问:
    去年3月,林某向我借款12万元开办商店,到期后经多次催收未偿还。现我已将林某和她的丈夫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夫妇共同偿还借款。但林某丈夫答辩说,借条是林某书写的,他并不是借款人,无义务偿还上述借款。请问: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另一方有偿还义务吗?
    本报释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偿还。但下列两种情形除外:一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二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其夫妻俩已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即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两种“例外”情形,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承担。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只要林某丈夫不能证明此案具备上述两种“例外”情形,他就负有偿还12万元借款的法定义务。